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7-03-14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7〕4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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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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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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