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9-11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54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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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纳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该集团的核心企业,即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在上海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除上述汇总纳税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法规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


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航空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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