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2-1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22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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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等51家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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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的请示》(京地税法[2003]654号)收悉。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下列51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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