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3-28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13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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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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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0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关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税问题,国家已明确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校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如何上交给学校?由你局与你区教委商定。(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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