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2-26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6〕2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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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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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海盐执行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请示》(苏地税发[1995]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江苏省生产的海盐,其资源条件接近于南方海盐,国家计委目前在作价上已将其划为南方海盐价区安排。另外,你省所产海盐基本上用于省内自销,对外省不构成冲销。为了促进你省盐业健康发展,同意自1996年1月1日起,对你省生产的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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