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9-04
发文字号:
财税〔2001〕14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小竹提示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