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2-17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3〕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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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降低机械手表、秒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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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反映机械手表、秒表行业生产经营困难,亏损和欠税严重,要求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经研究决定降低机械手表、秒表增值税税率,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手表、秒表(以下简称手表)的增值税税率自1993年1月1日起由43%降为30%。手表税率降低后,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征税,一律不再给予减税、免税照顾,也不能再发生新的欠税。


二、对企业在1992年底以前销售手表欠缴的税款,由各地税务部门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审查,并催缴入库。如企业缴纳增值税确有困难,可在欠税当年全部内销手表销售收入依30%税率计算征收入库的基础上,对超过30%部分的欠税,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国家税务局审批给予一次性减免的照顾。


三、对采取“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税的手表企业,手表征收率降为19.8%。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中与本规定有抵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199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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