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1-03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3〕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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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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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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