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0-12-27
发文字号:
国税油函〔1990〕10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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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医疗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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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7号文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雇员医疗费支出的列支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是外国石油公司已提取列支了医疗保险金,牙医保险金的,其为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再作为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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