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89-11-29
发文字号:
〔19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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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自2007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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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室国三函〔1989〕25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缓征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非耕地,则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使用的土地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场地如未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原场地不再使用的,报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三线调整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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