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07-06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4〕38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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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安装调试业务范围认定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了西安市税务局询问“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是否包括专门从事电梯安装、地面匍装等业务。明确包括: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西安市税务局询问,国税发[1992]109号《关于其他待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二项第(一)所法规的“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是否包括专门从事电梯安装、地面匍装等业务。


经研究明确如下:通知第二项所述“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的企业,包括:


一、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


二、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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