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2-1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9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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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锡华生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无锡华生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无锡华生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范围。该公司2005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无锡华生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1号)收悉,批复如下:


无锡华生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不锈钢板带、合金钢板带及其他冶金产品的生产,本公司产品的销售。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新材料”之一“金属材料”中“冷轧不锈钢镜面板”(序号:06010008)的范围。该公司2005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无锡华生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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