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10-2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100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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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蚌埠路劲朝阳路淮河公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蚌埠路劲朝阳路淮河公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蚌埠路劲朝阳路淮河公路桥开发有限公司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蚌埠路劲朝阳路淮河公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皖国税发〔2005〕143号)收悉,批复如下:


蚌埠路劲朝阳路淮河公路桥开发有限公司是1999年11月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蚌埠路劲朝阳路淮河公路桥、沿线设施和配套设施,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对蚌埠路劲朝阳路淮河公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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