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06-30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德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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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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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德阳市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车库、车位预征率为1.5%。


(五)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1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德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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