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1-10
发文字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六号
发文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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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局令第26号)

小竹前瞻: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特制定《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日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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