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8-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97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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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迁安胜科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迁安胜科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热能的生产、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及《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使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迁安胜科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冀国税发[2004]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唐山迁安胜科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热能的生产、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及《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使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迁安胜科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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