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07-1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56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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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在2001年度,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的11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该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北京、浙江、广东、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法规,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的11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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