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2-23
发文字号:
青人社厅函〔2023〕35号
发文机关: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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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小竹前瞻:为确保2023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遗属待遇计发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数据,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28元/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精心安排部署,做好2023年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待遇的计发工作。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精神,为确保2023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遗属待遇计发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数据,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28元/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精心安排部署,做好2023年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待遇的计发工作。同时,要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在工作遇到特殊情况时,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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