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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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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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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用票纳税人对税控开具的发票发起红冲如何操作?

 作为购买方收到专用发票,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未做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可以直接告知销售方可自行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在入账确认或用途确认后发现的,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模块录入红字信息,系统会自动根据销方情况生成相应表单。


如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请提示销方通过税控开具红字发票,如生成为“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请提示销方通过电票平台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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