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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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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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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单位和个人投资创新企业CDR怎么缴纳增值税?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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