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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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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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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非开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数电票进行了勾选确认,如需冲红,开票方应如何操作?

如果发票已经做了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可由销售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即可开票;或者由购买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销售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模块点击确认,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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