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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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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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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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