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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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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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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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