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的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