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0-2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