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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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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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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7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售名下住房,以夫妻另一方名义重新购入住房,能否适用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规定,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因此,出售住房在夫妻一方名下,新购住房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适用换购住房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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