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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0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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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560.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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