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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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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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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45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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