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