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用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将购进农产品并且全部或者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以下简称核定扣除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