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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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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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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大病医疗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享受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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