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的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因此,深圳企业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