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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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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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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所述情形不属于“专用”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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