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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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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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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85.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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