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未注明增值税税额,应以合同列明的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