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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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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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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仅注明了增值税税率和含税金额,但未注明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自行换算出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未注明增值税税额,应以合同列明的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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