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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2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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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等特定业务的数电票,备注栏是否还需要填写相应信息?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即可。如开具建筑服务数电票时,需填写特定信息“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等内容,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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