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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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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增值税类(2024年2月热点问题)

1.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备案的研发机构,若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是否需要撤销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八条规定,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2.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备案的研发机构凭何资料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十二条规定,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者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3.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主管机关是否需要发函调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十三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申报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十五条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5.研发机构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能否转移所有权或移作他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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