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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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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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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具体政策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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