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2021年12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2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2021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二、出台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市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近年来,先后成为国家多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获得中央财政24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紧抓试点政策叠加机遇,大力筹集租赁房源,培育合房股份发展壮大,建设政府租赁平台,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供了“合肥样板”,受到住建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国家部委高度肯定。当前,合肥正迈向千万人口特大城市行列,出台《实施意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借鉴先发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市房产局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工作实际,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多次征求各区(开发区)、市相关部门以及行业企业、社会公众意见,经充分讨论并吸收采纳,形成《实施意见》。
四、工作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商品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基本要求、支持政策、审批改革、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六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把握标准、适度管理和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的工作原则。
(二)基本要求。
明确保障方式,主要包括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明确保障对象,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明确户型面积,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
明确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低于评估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投资或运营主体定期评估确定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标准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下浮比例,并报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
(三)支持政策。一是土地支持政策。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中,原则上按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10%确定租赁住房用地。二是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税费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四是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五是公共服务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审批改革。建立项目认定书制度,由各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建设主体凭项目认定书,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五)监督管理。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准入条件、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权属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良性发展。
(六)保障措施。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开发区)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六、下一步工作
一是开展《实施意见》宣贯工作,进一步鼓励多主体参与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二是明确责任,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尽快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