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04-1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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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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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

  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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