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有关规定,在数据测算、征求意见等环节的基础上,形成《实施方案》,报请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出台。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是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实施方案》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减征。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二是无法按时参保缴费可延期办理。《实施方案》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人,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三是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未列入严重失信范围且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三、《实施方案》预期效果
经初步测算,若全省普遍实施减征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32亿元左右。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待遇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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