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1-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令第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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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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