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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是否有新规定?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的规定,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2.《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在哪个文件查看?
答: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2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一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9号)附件查看。
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一批)在哪个文件查看?
答: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2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一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9号)附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