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2-18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2025〕1号
发文机关: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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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3〕35号),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单位为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2025年3月及后续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80元。


二、从2025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灵活缴存登记业务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80元。


三、存量缴存人缴存基数低于2080元的,无需按照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缴存基数仍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1900元。缴存2026年1月及后续月份的住房公积金,须执行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80元的规定。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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