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30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4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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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等规定,现对我省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二、地下水超采区暂按省水利厅公布的范围确定,水利部公布相关名录后,按照相关名录划定的范围确定。


三、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和调整。


四、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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