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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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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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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际应缴纳税款与预缴的税款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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