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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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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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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扣除标准?

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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