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6-05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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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水平,优化境外旅客消费体验,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5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我省(不含厦门市,下同)部分退税商店推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以下称离境退税“即买即退”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主要内容


境外旅客在我省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以下简称“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 即可在该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称预付金)。该境外旅客在离境时经海关验核通过、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 办结离境退税业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 向该境外旅客追回预付金, 并按规定办结离境退税业务。


二、 “即买即退”商店


我省第一批“即买即退”商店名单见附件。


三、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适用情形除须符合现行离境退税相关规定外,境外旅客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可以自愿选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


(一)购物及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商店,属于我省“即买即退”商店;


(二)境外旅客承诺于购物开具退税申请单后17日内离境,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三)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自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泉州晋江国际机场或平潭客运滚装码头口岸离境的。


四、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办理流程


(一)商店开单预付。对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选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 “即买即退”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出示协议书,境外旅客在协议书上自愿承诺自“即买即退”商店开具退税申请单后17日内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泉州晋江国际机场或平潭客运滚装码头口岸离境。待境外旅客签字确认后, “即买即退”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为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手续, 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现场支付预付金。


(二)海关进行验核。 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在离境时应当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验核。


(三)退税代理机构审核。境外旅客应将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提交给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旅客按照协议书约定在“即买即退”商店开具退税申请单后17日内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 办结退税事项, 预付金视为已退税款; 不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 不再就该笔业务办理退税。


2.对旅客未履行协议书约定,境外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17日以后离境或自开具退税申请单17日内未从指定口岸离境的,退税代理机构自旅客承诺离境期限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待旅客实际离境时,再由离境地退税代理机构按照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五、币种


“即买即退”商店支付境外旅客的预付金币种为人民币。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5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6月5日


附件下载


福建省(不含厦门市)离境退税商店名单(2025年6月5日)福建省(不含厦门市)离境退税商店名单(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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