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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6-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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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股权激励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请问是否可以补充备案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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