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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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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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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海关总署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进行整合修订。2025年9月26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一是进一步提升海关法律制度供给水平。现行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以及《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均于1999年发布,已实施26年,对保障我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安全和维护贸易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植物繁殖材料进口贸易快速增长,亟需根据贸易发展需要予以修改。二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解决实践中多部门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重复隔离监管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于2024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以下称2024年第152号公告),对各部门承担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隔离监管等职责分工作出明确划分和界定。因此需要在规章中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监管要求。三是进一步确保改革落地落实。近年来,海关总署出台多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便利化改革措施,例如取消提前备案、实施检疫审批单联网核查等,需要在规章层面固化海关改革成果。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是依法明晰海关职责。2024年第152号公告明确海关、农业农村部门、林草部门分别对经各自检疫审批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进行隔离监管,《管理办法》明确海关仅负责“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监管(第十五条)。优化口岸检疫流程,避免出现监管缝隙,进一步明确对于需实施隔离监管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口岸检疫后的提离处置程序(第十二条)。


二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明确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实施风险管理,取消不符合当前监管实际的高中低风险分级管理模式(第三条)。落实《生物安全法》有关指定口岸的规定,明确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应当从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进境,衔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制度(第五条)。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海关仅负责对输入禁止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即特许检疫审批),并对申请条件和审核要求进行优化完善(第二章)。


三是固化通关便利化措施。取消“提前报检”“提前备案”等无法满足贸易发展需要的管理要求。取消同意调入函,通过电子系统进行审核、流转。明确海关对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实施联网核查,除特殊情况外,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检疫审批单(第十条第二款)。


(制作单位:法规司、动植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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